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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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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
省住建厅出台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
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的十条措施》,
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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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建设行业创业

 

在优化资质审批管理方面:全省范围内审批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将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缩短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周期,简化优化申请材料。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无违法违纪、不良信息记录的到期自动延期,监理、造价类注册人员年龄放宽至65岁,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年龄放宽至70岁。全面推行建设行业企业和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电子化。

在支持优势企业发展方面:支持在我省注册的甲级设计企业,当建造师数量达到施工资质标准要求的最低建造师数量,技术负责人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可直接申请建筑、市政、电力、机电、公路、水利二级资质总承包和省厅许可的最高级别专业承包资质。积极扶持外省企业本地化,一级总承包以上外省入陕企业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报建筑、市政、电力、机电、公路、水利二级资质总承包和省厅许可的最高级别专业承包资质。

 
 

二、支持企业拓展业务范围

 
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设计业务。
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三、鼓励企业走出去战略

 
鼓励企业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支持建筑劳务人员外派,对境外经营成效显著的建筑工程企业给予奖励。
大力支持在境外或省外承揽工程年度产值超过1亿美元,或在省外承揽工程年度产值超过10亿人民币的企业(民营企业达到2000万美元和2亿人民币即可),建造师数量达到施工资质标准要求的最低建造师数量,技术负责人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
可直接申请建筑、市政、电力、机电、公路、水利二级资质总承包和省厅许可的最高级别专业承包资质。
 
 

四、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水利、园林项目鼓励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五、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

 

为积极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凡已列入国家、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或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装配施工能力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企业直接申请二级总承包资质程序与申请新设立资质程序相同,人员需满足二级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技术负责人需具有两项装配式建筑业绩。

装配率50%及以上的混凝土结构或者钢混结构工程项目可邀请招标。

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业绩好、创新发展能力强的装配式建筑各类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水平较高的项目,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省级国家级科技奖项等评价评选活动。污染天气II级、I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环节可不停工。

 
 

六、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

 
取消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备案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不再将此作为招投标备案必经环节。
取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备案,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行组织招标或直接发包具备相应资格的承包人,不再将申报招投标备案作为必经环节;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招标的,无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项目备案。
压缩建设工程招投标开标时间,在依法依规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允许项目单位依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核准的招标方案办理招标手续,并在资格预审完成后,允许招标人与投标人协商确定相应的开标时间。
对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进场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全部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减少企业资金占用负担,投标保证金可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银行保函以及工程担保的形式提交。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推行电子保函,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保证金提交的形式。
 
 

七、规范优化冬防期土石方作业标准

 
本着“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原则,缩小“禁土令”的适用范围,明确“禁土令”作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仅在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的情况下执行,避免“一刀切”和“层层加码”。
 
 

八、完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

 
支持一级以上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调动企业职业培训工作积极性,构建企业、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发挥建筑企业在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建立培训考核机构,开展企业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努力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进一步稳定人员就业,促进行业发展。
 
 

九、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
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归集、推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推进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引入市场化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健全保障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恶意欠薪行为,对信用缺失企业,建筑业劳保统筹费用返还实施差异化惩戒。
 
 

十、培育区域建筑企业发展

 
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财政、发改、交通、水利、金融、统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出台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具体举措,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大对本地企业的培育。
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各级政府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长安杯、安全文明工地等奖项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贫困县(区)可择优选择一家建筑业企业,汇总至各设区市,直接申报建筑、市政二级总承包资质和省厅许可的最高级别专业承包资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与统计部门衔接,要不断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应统尽统,做好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定期通报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将鼓励企业发展的举措落到实处,用足用好政策,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发展环境。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